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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蓬安:建议对二孩家庭税收激励,过于超前

2018-03-01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


(首发人民网)2月28日,澎湃新闻《农工党中央提案:增加对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,可对其退税》一文报道,农工党中央拟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一份题为《关于加快个税改革降低抚育成本提高生育积极性的建议》,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,可对其退税,也可仿效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做法,允许雇佣生育二孩女性的企业进行税前工资加计扣除。


每年各级“两会”期间,总会出现各种各样令人津津乐道的提案和建议,对于广大网民来说,增加了不少谈资,笔者稍微归纳如下:

有的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,因此也比较容易落实。如我撰写的《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“两费”》,被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带入2007年全国“两会”后,次年即得到落实,让全国2600万户个体户每年直接减少负担170亿元,也有利于工商部门职能回归。

有的无视中国国情,完全脱离中国实际,盲目学习发达国家做法。比如给女职工“痛经假”的建议,也不知道有没有女职工很“新潮”且很有胆量地向私企老板主张过这种权利?

有的思维很“雷”。如针对留守儿童犯罪问题,某人大代表称“这就是生而不养,养而不教”,谴责其家长“把教养子女的责任完全推卸给政府和社会”。简直就是“何不食肉糜”再世。

有的明明没有落实的可能,却也煞有介事地立法。比如要求子女必须“常回家看看”这条,如果不回去,父母真的会与子女对簿公堂,以此败坏子女名誉?

有的建议乃至后来的立法将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。如而湖北省规定,对赡养人、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,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;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,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。这项规定除部分国企、极少数外企、罕见的私企会照章执行外,有条件落实的恐怕只有行政事业单位了。

还有一种就是具有建设性,但暂时没有得到落实的。笔者撰写的《呼吁国地税尽快合并》话题,“2009版”被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后,新华社曾图文并茂地为她发了一个通稿。“营改增” 后重新撰写的“2017版”被提交去年“两会”后,该全国政协委员所在的界别组成员纷纷要求联署。我还是有信心,此次据说机构改革力度很大,我的建议还是有可能得到落实。


有关个税改革话题,可以说是每年“两会”都讨论的相当热烈。笔者在2010年全国“两会”前夕曾上报过题为《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六点建议》,后公开发表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,主要观点包括:1.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恰当;2.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国统一;3.工薪所得应按月预缴,分年结算;4.个人所得税应该考虑家庭负担因素;5.取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制度;6.建议实行分类综合税。

应该说,农工民主党中央的这个提案有一定的可取之处,比如以家庭为纳税单位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等观点,都是下一步个税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。但他们建议“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”就显得十分荒唐了。

大家知道,如今的“二孩”政策,并非鼓励老百姓都去生“二孩”。请大家注意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有关“二孩”的内容: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,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,完善人口发展战略,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,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。”


“可生育两个孩子”所表达的,明显还有限制生育的意思啊。那么,既然不是鼓励生“二孩”,那么个税改革怎么可能会考虑“二孩”家庭的实际负担呢?

笔者虽然对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感到担忧,在十多年前就曾写过《人口老龄化,未来社会无法承受之重》,并一直呼吁放开“二胎”乃至取消计划生育政策,但同时认为,在讨论相关政策调整时,还是必须循序渐进。而影响生育“二孩”的因素很多,但主要还是受教育、医疗、房价“新三座大山”的制约,个税影响微乎其微。就个税改革与“二孩”家庭关系,显见的是,只有国家鼓励生“二孩”后,税收政策才有可能向“二孩”家庭倾斜。而在依然不是鼓励生育的当前形势下,我们的各种政策调整,更应该向那些因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,如今成为“失独”的家庭倾斜。(我的公众号为“zhoupengan1”)

 

作者:周蓬安

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,民盟十一大代表,芜湖市政协常委,“裸体做官”一词首创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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